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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界合作税收政策用对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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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钊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快速变化,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热衷于开展跨界合作,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甚至“脑洞大开”的合作案例:比如,洽洽瓜子与化妆品品牌春纪合作,推出“瓜子脸”面膜;《人民日报》与李宁合作,推出印有报纸图案的服装;肯德基与六神花露水合作,推出“花露水咖啡”和“咖啡香型花露水”……

原本“八竿子打不着”的品牌跨越行业走到一起,开展联合营销或推出联名款产品,这种独特的商业活动可以产生神奇的“化学反应”,有助于将各自品牌的消费群体聚拢,拓展品牌的影响力,促进产品销售增长。正因如此,近年来各大商家纷纷掀起跨界合作的热潮。跨界合作的本质在于不同品牌的叠加,这种叠加主要涉及有形货物、无形商标、虚拟商品等要素,也正因为叠加,相关的税务处理随之变得复杂,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适用税目、税率错误等风险。

有形货物、无形商标、虚拟商品等不同的要素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跨界合作中,相关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合同,明确合作标的物,这是准确确定双方征税项目的基础。例如,肯德基与六神花露水这种类型的跨界合作,双方需要清晰界定是以品牌使用权租赁方式展开合作,还是以购买对方制作工艺、技术、专利等方式展开合作,这两种方式不仅在增值税的征免税上存在区别,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较大不同。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使用权租赁的方式开展合作,那么相关企业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收取费用一方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税;如果是以购买制作工艺技术等方式展开合作,符合条件情况下转让方可以享受有关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策。

跨界合作中,分账协议的具体条款,会影响收入的性质判定,进而影响税务处理方式。例如必胜客与敦煌博物馆的跨界合作,其表现形式是必胜客餐饮服务和敦煌博物馆会展服务的叠加,就收费形式而言,存在多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就餐收费,观看展览免费;另一种情形是就餐免费,观看展览收费。基于此,在这种类型的跨界合作中,就需要根据分账协议,准确界定收入的性质究竟属于餐饮服务还是会展服务,如果一方免费,还需再具体判断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跨界合作也越来越普遍,而这种方式可能涉及组合销售的情形。例如,某饮料企业与某游戏企业跨界合作共同打造联名款饮料,消费者购买联名款饮料后,扫描饮料瓶盖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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