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厅干部收受贿赂20万元获刑10年
都市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从招标项目中收受贿赂20万元。3月18日,新疆都市报从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干部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7岁的罗某,2012年5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据了解,2005年4月至2009年期间,罗某在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承担水利工程监督检查、验收、招投标监督管理等工作。2009年9月,新疆和田地区吉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了在吉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使其预定的一些投标单位中标,让自治区水利厅专家库成员曹某向负责抽取、联系评标专家的罗某行贿。
罗某在电脑抽取评标专家环节中给陈某提供方便,帮助其抽取到曹某、王某、刘某等比较熟悉的专家库成员参加项目评标,使预定的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滇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中标。至2009年12月底,罗某3次收取曹某转交的贿赂款共计20万元。
2012年5月8日,乌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5月29日将其传唤至反贪污贿赂局进行询问,5月30日对其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罗某的亲属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吉音水利枢纽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抽取评标专家时提供帮助及便利条件,并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律知识: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罗某在案发后上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SN094)